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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作废和调解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 2021-07-01 13:39:32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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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监局 ,各包管公司:

  凭证2015年4月24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执法的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包管法》作出的修改 ,“包管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包管署理机构动用包管金审批”“包管经纪机构动用包管金审批”“包管专业署理机构分立、合并、变换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驱逐退出审批”“包管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换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驱逐退出审批”“包管销售从业职员资格批准”及“包管经纪从业职员资格批准”等7项行政审批事项已无执法依据 ,“包管署理机构设立审批”“包管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等2项应改为工商挂号后置审批 。

  凭证《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填报立法修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调解情形和依法实时调解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函》(审改办函〔2015〕49号)要求 ,保监会将作废和调解上述9项行政审批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得受理已作废项目的申请 。已经受理的申请 ,应继续做好相关事情 。

  二、作废事项及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厥后续治理步伐 ,凭证《中国保监会作废和调解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治理步伐表》(详见附件1)执行 。

  三、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 ,实时转发辖内各包管公司分支机构、包管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洋包管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包管行业协会 ,并凭证《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2)要求 ,做好行政审批有关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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